佛门礼仪(十三):中国古代的僧官制度
作者:王学信
在中国古代,朝廷对佛门事务的管理,经历过一个较长时期的发展过程,从无到有,渐臻成熟、完善。
随着佛教的大规模传播与发展,僧尼数量的激增,以及寺院僧团组织的规模化,东晋十六国时期创建的僧官制度便应运而生。该制度是中央朝廷管辖之下的上下有序的管理系统,以监督管理僧伽事务。通常由朝廷在僧伽内部遴选任命各级僧官,这比直接委派官员去管理更有效,并可避免外行瞎指挥而产生的种种弊端。1000多年来,僧官制度作为朝廷监管佛教活动的主要方式,在实践中被证明不仅行之有效,而且受到僧团组织的欢迎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东汉到西晋 来华梵僧受朝廷礼遇
佛教自西汉哀帝元寿元年(公元前二年)开始传入中国,到东汉西域僧人摄摩腾、竺法兰应明帝之请,白马驮经来到洛阳,驻锡白马寺,以及东汉桓帝时期相继来华的高僧安世高、支娄迦谶,直至三国、西晋时的高僧昙柯迦罗、康僧铠、昙谛等等,均为梵僧,即外国僧人。他们分别来自天竺国(印度)、安息国(伊朗)、月氏国(阿富汗南部)、 罽宾国(克什米尔)、狮子国(斯里兰卡)及西域康居、龟兹、于阗诸国。因系外国人,故朝廷待之以外宾之礼,享有很高的礼遇,由朝廷九卿之一的鸿胪寺负责接待、管理。而鸿胪寺为朝廷主管外事及外宾接待的官方机构。
当时,佛教受到帝王及权门显贵的欢迎,梵僧亦称胡僧,主要从事佛经的翻译工作,活动亦集中在上层社会,并未传播到民间。加之汉人鲜有为僧者,更遑论僧团组织,因此,佛门事务不多,朝廷尚不需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譬如,中国佛教史上第一位依律受戒成为比丘的汉人朱士行,被誉为“中国第一僧”。他在三国曹魏时才出家受戒为僧,后来又西行求经到了大乘般若经典集中地于阗,获梵本六十余万字的《放光般若经》,遣弟子将经送回洛阳,终老于斯,80岁时圆寂于于阗。
东晋十六国时 僧团由自治到纳入朝廷管理
东晋十六国时期,佛教事业有了极大发展,佛教活动也由上层社会传播到民间,僧尼人数迅速增加。寺院亦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涌现,佛教领袖释道安感于当时戒律未全,威仪多缺,因而制定相关规定,以使佛门规范化、制度化。其弟子慧远更制定了《社寺节度》、《外寺僧节度》,支道林制定了《外僧集议节度》等,作为僧团内部试行的管理制度。那时,僧团管理主要沿袭印度佛教自治自律的戒律制度和僧伽民主执事制度,并未纳入世俗政权的管理之下。
在公元4至5世纪之交的这个时期,伴随朝野的崇佛热潮,朝廷深感有统一管理、控制的必要。北方拓跋魏统治的皇始年间,率先设立道人统的僧官、法果和尚被任命为道人统,这是中国最早明确记载的中央僧官制之始。稍后,后秦设立了管理僧尼的国家机构,中央僧官主管称僧正,副职为悦众和僧录,由鸠摩罗什的弟子僧迁、法钦和慧斌等分任各职。这表明中央政权意图将全国各地相对独立的僧团统一起来,实行有效管理,从而使各地僧团组织原有的民主管理体系,被赋予了世俗中央封建集权制度的浓郁色彩。
与此同时,南方东晋政权则以僧司作为管理僧团的最高机构,其主官为大僧正,副职为都维那,由朝廷遴选高僧大德出任。
南北朝时 僧官制度臻于完备
南北朝时期,南朝与北朝均已形成完备的僧官制度。南朝宋、齐、梁、陈四朝继承东晋有所发展,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三级僧官系统。中央机构称僧司或僧局、僧省,主管称僧正或僧主、天下僧主,由皇帝敕命。僧正的寓意是“以法而绳之,令归于正”,总领全国僧众,处理教内事务。僧正的助手都维那,或称大僧都、悦众、大律都,协助僧正具体处理佛门事务,并主管纲纪戒律诸事。
地方上的僧官有两种,一是区域性的,如京邑大僧正、十城僧主,州郡设僧正、都维那或僧都,均由中央僧司任命。二是寺院负责人上座、寺主、维那的确定,有皇帝敕命的,政府委派的,也有按传统由寺院僧众推举的,或由施主指定的。各级僧官在任期内领取朝廷俸禄,配有侍者及交通工具,若有政绩,不仅能够升迁,还可得到皇帝丰厚的赏赐。
北朝僧官沿袭北魏制度并加以发展,与南朝相似,亦为从中央到地方的三级体制。中央机构为监福曹,主管为道人统,后改监福曹为昭玄寺,道人统改称沙门统,或沙门都统,副职为都维那,下属机构分置功曹及主簿等,管理各州郡沙门曹。州、郡、县几级地方僧官,均设沙门曹机构,称州统、州都、郡都统、郡维那等。各寺院的上座、寺主、维那为基层僧官,与南朝无异。
由于北朝佛教影响力远超过南朝,北朝的僧官比南朝的僧官享有更多的权力。譬如,北魏时,昭玄寺事务只对皇帝负责,其他政府部门无权过问。各级政府如对佛门有何意见或建议,只能上奏皇帝,由皇帝裁可。不仅如此,北魏僧官还享有立法权、司法权、人事权、建寺审批权、宗教活动监管权、寺院财产支配权及对外国僧尼的管理权等。此外,北朝还有不属于僧官机构的断事沙门,这是皇帝亲自派遣的僧官钦差,针对佛门出现的种种弊端及腐败现象,予以整肃及处理,以保证僧伽内部的纯洁。
为加强对佛门的管理,朝廷还会出台一些重要举措,通过各级僧官机构加以实施。比如北魏延兴二年,诏令搜查无籍之僧,比丘若无官府文书不许周游民间。太和十年,命检索僧尼,凡无籍或修行怠惰的僧尼皆令还俗。同时,朝廷颁布《僧制》四十七条以规范对僧伽的管理。
隋唐时 官府全面掌控佛门
隋朝的僧官制度在原有的架构上有了一些新的补充,隋文帝时,增添了外国僧主、二十五众主及五众主等僧官。外国僧主专门管理译经及外国来华僧人,二十五众主则是向全国僧众讲授佛教知识的二十五位僧官。五众主为佛学领域有高深造诣者,主要职责是在京城培训全国各地有较高水平的学僧,以培养佛学高端人才。隋炀帝继位后,为防范自己的统治风险,削弱僧官的权力,全面掌控佛门,实行寺额制和监寺制。寺额制是凡属寺院必须重新获得官府颁发的“云标”,即为官府批准的有额寺,否则就是不合法的私寺,予以取谛。监寺制就是皇帝或官府直接受派俗人去监管寺院,称监丞、监寺、道场监,直接对皇帝或官府负责,不受寺院上座、寺主和维那的管辖,可以独立行使职权,俨然成了各寺院的最高统治者。隋炀帝的倒行逆施,激起各地僧团的极大反感,也为日后的反隋浪潮增添了不可低估的助力。
唐代皇帝崇佛,又高度关注佛教对社会人群的教化作用,因而使佛教发展至鼎盛期。唐初僧官制基本沿袭隋代做法,由中央僧官及基层僧官组成。中央机构为鸿胪寺,属尚书祠部,中央僧官在原有职官序列中又增加了十大德一职。大德本为佛门中对年长且学问高深、德行卓著之僧尼的尊称,而这里的十位大德除具有此等资望外,还负有统领全国僧尼及处理僧伽事务的职权。玄宗天宝年间,对僧尼的部分管辖权归功德使掌管,而功德使是皇帝为建立修行功德所特设的官职,有内功德使、外功德使、京城寺观功德使、左右街功德使等,由禁军中尉兼领。安史之乱后,功德使演变成朝廷负责佛教事务的官员,在功德使之下,中央一级设左右街僧录,地方一级设僧正、僧统或僧长。基层寺院仍设监寺、上座、寺主、维那。
从唐玄宗时的安史之乱,到唐武宗会昌毁佛运动;从唐末黄巢引发的社会大动乱,到五代十国的分裂、割据,佛门与全国民众一样接连遭受极大的摧残与巨大的苦难。在唐末和五代十国,尽管不断更迭的一些短暂政权仍因袭唐代僧官架构,然而,除吴越国尚为佛门“绿洲”外,以往依托朝廷的僧官制度已经风光不再。
的确,“覆巢之下,岂有完卵?”遭逢如此乱世,寺庙被毁,僧尼离散,命且不保,何来道场?所幸,百丈怀海禅师首创农禅之举,于荒僻山林,自耕自食,为禅宗立下安身之所,续佛慧命,使禅宗其后风行天下,其功德又岂可以道里计耶?
宋代僧官体系成熟而完备
历经五代十国半个世纪的战乱纷争,宋太祖赵匡胤建立了统一的高度中央集权的北宋王朝,大兴文治,崇佛重教,广度僧尼,强化佛门的社会教化功能。到北宋真宗年间,全国寺院有四万余所,僧尼人数四十五万八千八百五十五人。与此同时,中央和地方僧官体系也迅速恢复、重建,趋于完备。
宋代僧官制度既沿袭隋唐僧官制度的基础框架,亦有其特色。中央僧职机构为左右街僧录司,隶属鸿胪寺,设僧录、副僧录、讲经首座、讲论首座、鉴义等僧官,并设都僧录一职,为朝廷专为褒奖高僧大德而设置的荣誉性头衔。此外,宋代西京洛阳也设有左右街僧录司机构,有僧录、首座、副首座,共僧官六员。在高度中央集权的宋代,僧录司的职权十分有限,其发放度牒的功能为祠部所取代,而左右街僧官的补授则由开封府尹兼任的功德使负责。僧录司所职掌的,主要是朝廷的宗教仪式及其他一些单纯的宗教活动。这一特点,从北宋到南宋均无实质性变化。
宋代中央僧官除了僧录司的僧职,还有译经僧官,鉴于宋朝僧人精于梵文者少之又少,故译经僧官多为天竺、西域僧人。在朝廷所设译经院供职者均为散阶僧官,如试鸿胪卿、试鸿胪少卿、试光禄卿、朝散大夫、朝奉大夫等,品秩不低,待遇丰厚,以示尊崇,但无实职实权。
两宋时期,州、府一级僧司设僧正、副僧正、僧判等僧官,寺院众多、事务繁杂之地增设都僧正。地方僧官的任命,通常先由知州、知府、通判从所辖地区僧侣中推选,然后申报转运司,经审察通过后上报朝廷,由朝廷颁降任命书后,正式就任地方僧职。倘若正职有缺,一般由副职递迁,原则是“有行业、无私罪、众所推服者”充任。在宋代,各州府僧正任满七年后,由本州府保明上奏朝廷,朝廷颁降紫衣、师号等象征地位和荣誉的标志或头衔,以示褒扬。
两宋时期,由于僧尼冗滥且日益世俗化,有的僧尼行止竟与世俗无异,加之某些以“呵佛骂祖”为标榜的“狂禅”者及宵小之徒混迹其中,以致不少地方长官想简选能够“表正一方,纪纲诸刹”的清修高僧出任僧官竟成难事。因此,宋代中央及地方僧官良莠不齐,每为人所诟病。
元代沿袭旧制 僧官位高权重 弊端丛生
元代诸帝皆崇奉藏传佛教,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即以萨迦派名僧八思巴为国师,册封为“大宝法王”,授玉印,将西藏十三万户的宗教、行政权赐予八思巴,并命其掌管天下释教,使藏传佛教享有国教地位。此后,元代诸帝皆以喇嘛为帝师,即位之前,必先就帝师受戒,先后任帝师的还有亦怜真、荅儿麻八刺乞列等。元代诸帝如此尊崇藏传佛教,除自身信仰外,亦有稳定和加强藏地与中央政权关系之考量。当然,元代诸帝对汉传佛教及道教也一并提倡,由国库开支建造寺院、雕刻经藏,并免除寺院田产税赋,促进了佛教的大规模发展,至元代中叶,全国僧尼人数已逾百万。
元代僧官制度仍沿袭唐、宋、金制,并有所创新。中央设总制院,领以国师,置院使,秩正二品。后改宣政院,院使由正二品升为从一品,下设同知二员,正二品;副使二员,从二品;佥院二员,正三品;同佥三员,正四品;院判三员,正五品;参议二员,正五品;经历二员,从五品;都事三员,从七品,以及照磨、管勾、知印、宣使等。宣政院下辖大都规运提点所、上都规运提点所、大都提举资善库、上都利贞库、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吐蕃等处招讨使司。各地诸道设行宣政院,由中央宣政院直辖,设达鲁花赤、同知、府判等僧官。地方沿用金代制度,各路设僧录司,各州设僧正司,各府设都纲司,各县设维那司。僧人通过经论考试,且有德业者,即可出任僧录、僧正、僧判、都纲、维那等职。
中国古代的僧官职权在元代达至高峰,尤其在吐蕃地区,僧官集神权、政权、军权于一身,位高权重,又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其手下之徒,怙势恣睢,气焰熏灼,为所欲为,为害不可胜言。而宣政院亦曾颁令;“凡民殴西僧者,截其手;詈之者,断其舌。”在皇帝和朝廷的庇护下,一些喇嘛、僧人已成特殊阶层,甚至无恶不作,祸延四方。史载,有僧龚柯等十八人,与某王妃争道,“拉妃堕车殴之,且有犯上等语。事闻,诏释不问。”对王妃尚未如此,对其他官民可知。又有江南某僧官发掘宋赵氏诸陵及大臣冢墓一百余处,杀平民四人,受人献美女、宝物,攘夺盗取金银珠宝无算,并夺取田产二万三千亩……凡此等等,加重了元朝吏治的腐败,为元帝国的灭亡埋下更多隐患。
明代尊崇佛门 但严格管理
推翻元帝国,建立了大明王朝的明太祖朱元璋,少年时曾在寺庙做过小沙弥,对佛教及佛门事物有着较深刻的认知和了解,因此,在他登基伊始,便对佛教表示了高度尊崇。他在南京召集高僧大德举办法会,为大寺院亲自选派住持,决定免费向僧尼发放度牒,免除过去向僧人收取的免丁钱,允许僧人在城乡讲经传法,敕令各级官府不得干涉僧侣自由。
与此同时,朱元璋对宗教大力清理门户,禁绝白莲教、明教、弥勒教等民间宗教组织,并把天下佛寺分为禅、讲、教三类,设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僧官制度,对寺院僧尼实行有效管理。中央设僧录司,各府设僧纲司,各州设僧正司,各县设僧会司。僧官品级与元代不可同日而语,中央僧官为六品到八品,地方僧官仅为九品,职低权轻。朝廷为避免前朝僧尼冗滥与素质低下等问题,规定每三年发放一次度牒,且须经过考试,男子须年满四十岁,女子须年满五十岁才能出家。洪武二十四年,明太祖又颁布《申明佛教榜册》,要求“凡僧人,不许与民间杂处。”其后更规定,僧人不准交接官府,只能专心于佛门信仰,不得干预世俗事务。上述规定都在寺院张榜招贴,让每个僧人都知道自己应承担的职责与义务。明太祖对佛门的尊崇与严格管理,都被其后的明代诸帝所遵循。
对藏传佛教,明太祖与明成祖一方面废除喇嘛在内地的种种特权,另一方面则优渥有加,不断封爵赏赐。明太祖即位之初,即封前元朝帝师喃迦巴藏卜为炽胜佛宝国师,在西宁设僧纲司,由喇嘛任都纲,维持西藏、青海等地政教合一体制不变。明成祖时,封噶玛噶举五世活佛得银协巴为大宝法王,封宗喀巴弟子释迦智为大慈法王,并出任成祖、宣宗两代国师。《明史》称:“太祖以西番地广,人犷悍,欲分其势而杀其力,使不为边患,故来者辄授官。”“迨成祖,益封法王及大国师、西天佛子等,俾转相化导,以其尊中国。以故西陲晏然,终明世无番寇之患”。
清代因袭前朝 僧人出家宽松
清代制度多承自明代,康熙曾说:我大清事例,多因袭明朝。在佛教政策及相关体制上,自然也是如此。满清入主中原后,即以僧录司作为朝廷管理佛门事务的官署,设正印,副印,左、右善世,阐教,讲经,觉义等僧官,品级也高于明代,如左、右善世二人即为正六品。另在京城八个区域各设协理一人,地方上则在府一级设僧纲二人,州一级设僧正一人,县一级设僧会一人。
清代立国以来,对佛教颇为尊崇,从太祖努尔哈赤、太宗皇太极,直至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及其后诸帝,对佛教多有护持。顺治甚至自称:“吾本西方一衲子,为何落在帝王家?”雍正自比和尚,更常与诸王大臣谈禅论道,而乾隆废除了近千年的度牒制度,表明对僧人出家管控的宽松。同时,清初诸帝对当时佛门某些弊端亦有清醒认识,因而制定相关律例,由各级僧官约束寺院僧尼行为。如不许私自创建、增置寺院庵堂,违者杖责一百,僧人令还俗,发配边地充军,尼姑则收为官奴,所占土地及建筑材料没收入官。家中不足三人,或已超过16岁不准出家,如若违令,枷禁一月,并罪及僧官及寺院住持,罢职还俗。律例还规定,僧人作奸犯科,与平民同等治罪,若严重违犯戒规,也要受到刑律处置。
清代之西藏“政教合一”制度
始于元代,承于明代而完善于清代之西藏“政教合一”制度,是一种由佛教僧侣主持管理一切政教事务的地方政权体制。该体制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与地理环境中产生的特定政治文化现象。
顺治九年(公元1653年)十二月十五日,为从政治上安抚蒙藏地区,在顺治帝多次邀请下,西藏格鲁派五世达赖喇嘛到达京城。顺治帝在南苑行宫接见五世达赖,达赖进贡了所带马匹等贡物,顺治赐银九万两作为布施,并安排达赖驻锡特为其建造的黄寺,礼遇颇隆。
翌年四月二十日,清世祖顺治又遣礼部尚书觉郎球、理藩院侍郎席达札等,前往代噶册封达赖。顺治帝赐以十五叶汉、满、藏三种文字对照之金册,册封其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并颁发汉、满、蒙、藏四体合璧之金印。通过对达赖喇嘛的册封,清廷加强了对西藏的控制,同时也使得信奉藏传佛教的蒙古各部纷纷归顺清政府,对稳定蒙藏等地区发挥了积极作用。
达赖封号的确定,标志着格鲁派在西藏开始掌握实权,其后经过郡王制的短期封立和废除,清廷正式授权达赖喇嘛建立噶厦政府,即西藏地方政府,由达赖亲自领导,管理西藏一切事物。噶厦政府设噶伦四人,一僧三俗,以僧官为首席噶伦,均为三品,终身任职。他们以合议方式秉承驻藏大臣、达赖喇嘛之命,综理西藏地方政治、经济、军务、文化、司法等重要事务。噶厦政府下设两个并列的重要机构,仔康和译仓。仔康意为审计部,设四品仔本四人,负责管理俗官的培训、委派、调遣,以及各地差税及噶厦政府的财政收支。译仓意为秘书部,设四名四品僧官任仲译钦莫,即秘书长。译仓在噶厦政府中享有特殊地位,因其直接受达赖喇嘛领导,并掌管达赖印信,故其实权远高于仔康。
除此之外,噶厦政府另设有十多个职能部门,分管各种具体事务,其负责官员由僧俗官员共同担任,均为四品。同时,噶厦政府在西藏各行政区设基恰府,即州府机构,由僧俗官员各一人为基恰,亦为四品。基恰之下设宗府,即县级机构,每宗府任命一人或二人为宗本。
值得提起的是,七世达赖辞世后,乾隆帝为稳定西藏政局,设立摄政王一职,任期为上一世达赖辞世至下一世达赖18岁亲政,在此期间,由其代理达赖喇嘛职权。摄政王的人选亦有严格规定,必须从甘丹寺法座和功德林、丹吉林、策墨林、锡德林四大寺活佛中遴选任命。在噶厦政府中设立摄政王这一特殊惯例,直到西藏“政教合一”制度彻底废除时才告终止。
(编辑:徐秋菊)